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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取得前項資料,以確保其即時性及正確性。
  3.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氣象預報業。二、海象預報業。三、氣象及海象預報業。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4.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所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交…
  5.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非公務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事項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6.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非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之資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
  7.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8.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7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9.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8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保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採取下列事項: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非公…
  10.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9條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11.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12.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13.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
  14.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
  15.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及資料庫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
  16.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
  17.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
  18.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19.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所訂之安全維護計畫等相關事項。
  20.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安全維護計畫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一、刪除、停止處…
  21.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與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增修等因素,檢討所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時予以修正。
  22. 行政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1條 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23.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觀光旅館業。二、旅館業。三、民宿。四、旅行業。五、觀光遊樂業。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24.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達八千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依前項規定應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
  25.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非公務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一、非公務機關之組…
  26.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配置相當人員及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
  27.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28.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29.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二、事故發生後…
  30.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