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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1 頁-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3條 電視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
- 行政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8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3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應以字幕、圖…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4條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相同者。二…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7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一、新聞節目。二、兒童節目。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8條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酒類。三、跨國境婚姻媒合。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六、其他法令禁…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9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前項揭露置入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電視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或後揭露置入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因節目置入之商品、商標或服務而獲得利益者,得不視為置入性行銷:一、該商品、商標或服務在節目上之呈現,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二、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3條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一、菸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產品、服務、事業、機關…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二、影響視聽眾權益。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得出現贊助者之產品、…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電視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或後…
- 行政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相關訊息。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第一年至第三年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申設或換照時所附應改善事項、行政處分附款、承諾事項或行政指導之執行情形。經營二…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評鑑諮詢會議審查評鑑案件並提供諮詢意見。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7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有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 行政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率使用費依附件四及附錄一所列方式計收。五、廣播電視: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提供公眾收聽收視使用之頻率,其頻率使用費依附件五所列方式計收。六、實驗研發電信: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基地臺與行動臺間或行動臺與行動臺間之無線電通信使用之頻…
- 監察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9條 …公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交通部主管之交通作業基金下設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等特種基金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 行政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2條 …頻道提供電視時段,供政黨發表政見。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其場次以抽籤決定。洽商未果者…
- 行政總統副總統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2條 …免活動期間,應舉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