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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2 頁-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6條 …後續該虛擬帳號之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之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若無該虛擬帳號相對應之轉出帳戶可供退匯,存款業務機構應圈存該虛擬帳號之金額。存款業務機構並應即通知開戶人對該虛擬帳號之使用者進行相關管控措施。三、…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一、確認使用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二、契約文件檔案。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9條 電子支付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使用者身分,並得採取對使用者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匯(轉)入或提領、轉出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0條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電子支付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者,電子支付機構得持續控管。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7條 …帳號,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款項之受款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款之存款業務機構接獲前一受款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立即查詢受款帳戶之交易。如款項已遭轉出,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接續通…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8條 …業務機構應憑前項之切結書及匯款或轉帳資訊向受款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為通報。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準用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受詐騙民眾依第一項親自至…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0條 存款業務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進行圈存;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各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同一通報案件所圈存之…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4條 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除確認通報來源並設定警示帳戶外,應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款項之受款…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5條 受詐騙民眾親自至任一家電子支付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民眾身分、電子支付帳戶交易證明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165電話。如受詐騙民眾進線電子支付機構客服告知遭受詐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轉…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7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獲前一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受款金額進行圈存;如帳戶餘額小於被通報之受款金額,則圈存帳戶目前餘額。各電子支付機構、存款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同一通報案件所圈存之…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8條 …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詐騙款項為圈存,電子支付機構仍應圈存該詐騙款項,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9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異動時,亦同。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0條 …項受圈存如有疑義,應由使用者洽原通報警示之司法警察機關處理,電子支付機構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1條 …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收受該筆款項之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並回復原通報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之司法警察機關。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5條 …報該筆虛擬資產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款之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受款機構之通報後,應立即查詢轉入帳號之交易。如虛擬資產已遭轉出,或以法定貨幣形式轉出至其他存款帳戶…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6條 …匯款或轉帳資訊向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受款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為通報。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通報,準用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受詐騙民眾依第一項親自至虛擬資產…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之通報後,應就被通報之轉入虛擬資產或款項進行圈存;如帳號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小於被通報之轉入數額,則圈存帳號目前虛擬資產或款項。各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3條 …存款業務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存款業務機構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存款帳…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6條 …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使用者,電子支付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7條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電子支付機構或存款業務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電子支付機構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電子支…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8條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並將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付款,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一、剩餘款項在一定金額以下,不符作業成本者。二、自接獲司法警察機…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9條 …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五十六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1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如係經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匯(轉)入之款項,得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發還警示信用卡銷…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5條 …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或移轉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8條 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9條 經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時,其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三、董事長或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