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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20 頁-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2條 受委託管理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且須為電信事業以外之法人。前項所稱之法人需符合下列規定:一、受委託管理者不得持有任一電信事業百分之十以上之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二、受委託管理者不得與任一電信事業有相同之董事…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平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六、電信管理法特別義務電信事業之認定。七、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八、通訊傳播平臺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九、通訊傳播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十、其他有關平臺事業營運監督…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條 …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理,適用本法之規定。電信事業之經營,不適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之電信事業,亦同。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二、電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三、電信設備:指用以操作或控制光、電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並具備傳輸、交換、接取功能之設備。四、電信…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條 …其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條 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一、與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二、申請核配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三、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四、申請核配用戶號碼。…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6條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條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與數據流量管理方式及條件等消費資訊。二、電信服務及非電信服務費用之帳目應明顯分立,且不得以非電信服務費用未繳交為由,停止提…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9條 電信事業對於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保存一定期間及應予保密;用戶查詢其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予提供。前項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0條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1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2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3條 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及公平合理原則下,經他電信事業請求互連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互連協商。於雙方同意互連時,應簽訂互連協議書;其協議書應包括爭端解決機制。為促進互連協議,前項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他電…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4條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5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三、資通安全維護計…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6條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及促進市場競爭,使用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前項電信事業未能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或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7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二、服務資費及條件。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8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0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報其組織章程,經核准後實施。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之名稱及業務所在地。二、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三、各項服務收費條件、費用運用及管理事項…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認定前四條電信事業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敘明理由:一、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二、電信服務之類型。三、電信消費爭議案件項目及數量。前項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經認定之電信事業,不服前項主管機關之認定時…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2條 …應災害防救或動員準備,各相關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規定,得指定電信事業採取確保通信之必要措施或設置應變相關設施。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其電信網路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具有配合執行監察之功能,並負有協助…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4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電信普及服務。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5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視為電信事業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之格式及方式,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前項之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6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相互間合併,或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投資他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比率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7條 …三年應就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進行檢討,並舉行公聽會,聽取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28條 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認定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一、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服務條件之顯著能力。二、所經營該特定電信服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主管機關公告比率以上。三、擁有或控制樞紐設施。提供電…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0條 …為差別待遇。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