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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5 頁-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時,應通知主管機關。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驗證機構應按季將已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單、驗證產品類別、品項及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等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8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30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一、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2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依本法第十八條及本辦法規定標示;其以散裝販賣者,應依本法第十九條及本辦法規定展示。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標示原料名稱,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有機轉型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有機轉型期原料。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原產地(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我國境內驗證者,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境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國產品之文字…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應於每一販賣單位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一、進口有機農產品。二、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6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有機農產品使用驗證機構標章,其尺寸不得大於有機農產品標章。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得以使用驗證機構標…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驗證機構應負責管理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相關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應定明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8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得依產品、包裝或容器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10條 …定,或驗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約定,停止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時,農產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並應於十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
-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符合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得依該項規定繼續使用舊標章。
- 行政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條第二項第三款驗證方式,包括個別驗證及集團驗證。自然人以外之農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集團驗證:一、設有管理中心負責業務規劃及執行。二、集團成員採行管理中心建立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持續接受管理中心之監督,並符合其規…
- 行政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未能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且情節重大。七、經營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八、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登載不實,且情節重大。九、其他經認證機構評鑑結果,認有不符合認證基準之情形,且…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條 為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3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四、…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照全國農業產銷方針,訂定全國農產品產銷及國際貿易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訂定農產品產銷實施方案。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國際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國內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6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對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7條 農產品之運銷,得由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其方式分下列兩種:一、以供應再販賣或加工為目的之批發交易。二、以供應直接消費者為目的之零售交易。前項農民團體未辦理共同運銷之農產品或地區,得由農民或農業產銷班自行辦理,政府應積極輔…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8條 …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9條 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之必需費用,得向貨主收取代辦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農民團體為分攤農產品在共同運銷過程中所產生之意外損失,得訂定辦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各類貨主應得之貨…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0條 …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1條 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出售其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1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