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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3條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外包裝,除經專案核定或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外,餘均不得以船舶運送。
  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4條 …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一、備有經船舶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運輻射防護計畫。為國際間運送者,應經停靠各港口有關主管機關之核准。二、全航程之裝貨安排,包括航程中任何停靠港口託運物品之裝載,均已事先決定。三、託運物品之裝載、搬…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8條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空中運送。
  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6條 …列入附表七中A1及A2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
  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8條 …料:一、包件中放射性物質之詳細說明包括其物理、化學狀態及所發輻射之特性。二、設計之詳細說明,包括完整之工程圖,所使用之各項材料及製造之方法等。三、依附件四有關規定所做之各項試驗及其結果之說明;或根據計算,或以其他證據,證…
  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1條 …交運。四、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特殊船舶運送時,應備有交運之輻射防護計畫。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4條 …款之規定,申請以特殊用途船舶運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船舶資料及輻射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
  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射性物質以外之放射性物質。三、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四)增…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轉讓或輸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原廠輻射安全測試中文或英文結果文件。二、型錄及圖說。三、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申請輸入登記備…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共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轉讓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輸出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輸出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放射性物質之過境或轉口,託運人或運送人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經許可之託運人或運送人,於每批次放射性物質之過境或轉口前,應檢具交運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放射性物質過境…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免附。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三、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五、從事標誌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性質及相關處理程序。六、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
  2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依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參酌下列事項為適當之評估: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
  2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改裝許可:一、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三…
  2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劃。未涉及屏蔽工程或符合第十六條第二款者得免附屏蔽規劃。四、輻射防護計畫。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一、放…
  2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三、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四、輻射防護計畫。五、從事標誌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性質及相關處理程序。
  2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2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完竣後三十日內,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一、相關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二、測試報告相關資料及輻射…
  2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遷移新址或變更作業場所而涉及安裝或改裝者,設施經營者應分別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安裝或改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領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
  2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使用高強度輻射設施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四、…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9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
  3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從事輻射防護服務業務者,不得持有放射性物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銷售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二、銷售服務業務者或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為設施經營者更換密封放射性物質,且為輸出或轉讓前之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