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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8 頁-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9條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1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2條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行政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一百六十五條或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因供核對所書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5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5-1條 行政法院於保全證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8-1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0條 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2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3條 …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5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9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得心證之理由,…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0條 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1條 …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前項規定,於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準用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2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3條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4條 …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5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6條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7條 …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8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9條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0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1條 …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2條 …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以該當事人具有處分權及不涉及公益者為限,行政法院得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3條 …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4條 …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公告判決,應於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行政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6條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其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後,亦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8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9條 …終結日期。五、主文。六、事實。七、理由。八、年、月、日。九、行政法院。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