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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所稱年度,為各職業訓練機構依其應適用之年度。
  2. 行政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不動產時,應即會同受贈機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均應列帳。
  3.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2條 經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於轉任學校教師時,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由教育主管機關予以採計。前項年資如用以申請大專教師資格審查時,應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5.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3條 經審定登記合格之教師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於轉任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時,其審定登記合格後在學校之專任教學年資,由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予以採計。
  6.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師或學校教師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相互轉任時,其在職業訓練主管機關立案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學校之專任教學年資,得相互採計提敘薪級。
  7.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5條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薪級如附表。前項職業訓練師,比照公立中小學校教育人員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8.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初聘職業訓練師,自所聘級別第十五級起敘,但合於第四條規定者,得予提敘薪級。前項採計提敘,以具有所轉任教師或職業訓練師資格後之專任教學年資為限,並扣除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基…
  9.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7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10.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8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
  11.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9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12. 行政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10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
  13.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訓練法第五條規定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聘任之專任職業訓練師。
  15.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職業訓練師資格審定、審查及發證事項。
  16.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3條 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三級。
  17.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4條 助理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
  18.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9條 職業訓練機構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資格者甄選之。甄選委員會之組織由各職業訓練機構訂定之。前項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等方式為之。
  19.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0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20.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職業訓練師;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除聘約: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
  21.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2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職業訓練師試聘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
  22.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3條 職業訓練師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聘任。
  23. 行政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4條 …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24.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職業訓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26.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
  27.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及運用順序如左:一、補助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期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之事業機構辦理員工職業訓練。二、補助應辦職業訓練業別之同業公會辦理會員職業訓練。三、補助應辦職業訓練業別之職業工會或分業工會聯合會辦理會員職業訓…
  28.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款事業機構,如預估其年度職業訓練費用超過該年度應支職業訓練費用者,得事先檢具計畫及其預算,申請補助其不足部分。補助金額,以該事業申請補助年度之前二年度累計所繳差額為限。前條第二款同業公會及第三款職業工會或分業工會…
  29.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10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設職業訓練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一、本基金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二、本基金管理及動支事項。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起審議之事項。
  30.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11條 …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局長為委員兼執行秘書外,由左列人員組成:一、經濟部代表一人。二、交通部代表一人。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五、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