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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6 頁-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5條 修正民事訴訟法新定期間之訴訟行為,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其期間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起算。但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審判長依舊法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依其期間。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6條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法法定期間已進行者,其期間依舊法之所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訴訟程序中斷、中止、休止,即本法所定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8條 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判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而依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仍得上訴。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條 …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0條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法院所在地之範圍,由司法院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1條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因於戰事不能於五年內起訴者,不適用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 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施行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於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前項後段情形,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九項但書、第十一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6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為聲請。前項規定,受救助人就已清償訴訟費用之範圍,不…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7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8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七十條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9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第二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施行時,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2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於施行前所為之裁判,不適用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22條 本施行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2條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支給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4條 …費用或繳納之費用不足,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法院得視其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法院如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不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承辦書記官應開列詳細項目及其金額,經科長、法官…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2條 民事訴訟文書,依法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者,其程序依本辦法行之;其他機關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郵務送達規定交付送達其他文書者,亦同。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7條 …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1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有辨別事理能力,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言;所稱同居人,係指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處者而言;所稱受僱人係指被僱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而言。前項所指有辨別事理能力,以郵務…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3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寄存於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之訴訟文書,經寄存期間屆滿,應受送達人未前往領取者,由寄存機關逕行處理。但訴訟文書封套加註其內為證物,而應受送達人未實際領取者,應退回原寄法院。前項但書情形,應由原寄…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送達證書,法院應先行填明下列各款後,黏附於封套之上:一、送達之法院。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四、送達處所。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
-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8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囑託送達,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