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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4條 …由該機動車輛製造廠指定代理人、該汽油車及柴油車之進口商公會或機車進口商提出申請。三、車身在國內打造之柴油車:(一)車身打造廠公會提出申請。(二)機動車輛底盤製造廠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機動車輛底盤進口商公會提出申請。(三)機…
  2. 行政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一百輛至少抽驗一輛,累計輛數達五百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三)機車每一車型組每生產或進口二千輛至少抽驗一輛,累計輛數達一萬輛以上至少抽驗五輛。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品質管制測定者,其抽驗比率如下,未達下…
  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二、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三、機車。
  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及督導事項。六、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七、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八、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九、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事項。十、固定污染源及…
  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檢查或鑑定事項。九、轄境內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認可及管理事項。十、轄境內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認可及管理事項。十一、直轄市、縣(市)空氣污…
  6.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車車型組成型態(以下簡稱車型)(Motorcycleconfiguration):指機車之動力系統(例如內燃機或兼具電動馬達之複合動力等)、基本引擎、燃料供應系統、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
  7.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3條 機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8.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4條 …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國產機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二、進口機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進口商、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非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提出申請。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進口機車,應…
  9.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申請人已取得合格證明之量產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量產機車均應為合格證明所載之車型,所有影響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有關項目及排放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核可事項之資料相符。二、申請人提供代理商、經銷商…
  10.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車實施新車抽驗;有關新車抽驗之測試方式、抽驗車輛之選定、測試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遵循規定依附錄四規定辦理,未能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新車抽驗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驗證核章。新車抽驗結果經中…
  11.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個人以逐車方式進口國外新車或使用中之機車,應逐車檢具下列測試結果報告以作為合格證明之替代文件:一、該機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實施符合排放標準第六條之測試結果報告(劣化係數應依附錄一之規定)。二、該機車經中央主…
  12. 行政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2條 全年國內具內燃機引擎機車新車銷售量達一萬輛以上之申請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應依排放標準第六條所規定之比率,生產或進口惰轉熄火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或電動機車;其比率之計算,以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整數位。申請人如同時…
  13.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二、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三、移動式…
  14.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得委託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
  15.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機車排氣檢驗站:一、機車業:(一)申請表。(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機車排氣檢驗站之地址、土地所有權…
  16.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通知有關機…
  17.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經同意籌設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應於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一、申請表。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籌設證明文件。三、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
  18.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
  19.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可證;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證之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
  20.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二、負責人姓名。三、認可項目。四、有效期限。五、認可證號。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前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以書面報經直轄市、縣(…
  21.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四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申請前項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一、申請函。二、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22.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所需費用為每輛新臺幣一百元,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機車排氣檢驗經費,應依附錄一規定之程序及期限辦理。
  23.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依附錄二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操作。二、執行排氣檢驗之地點,應於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記載地址為之,且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
  24.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1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地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轄區外者,應於遷移前,向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認可證及陳送新址籌設之申請文件,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認可證並轉送籌設申請文件予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
  25.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及每年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
  26.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及取得認可有效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之廠商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之查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每年應針對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至少一次排氣分析儀查核。機車排氣檢驗站之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
  27.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或標準氣體認可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證。
  28.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二、以違規或不正方式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致影響檢驗數值。三、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受…
  29.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比對結果每季不合格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一年內累計達三次。五、機車排氣檢驗站服務態度不佳,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六、一年內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日期、檢驗時間、車牌號碼,且未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累計達五…
  30. 行政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術機構或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設置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前項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