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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21 頁-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4條 …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失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條 …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進修或考察者,如已從事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選送期間二分之一,無須…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8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服務機關異動,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經司法院終止其進修或考察,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選送帶…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9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並應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一、違反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補助。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申請時與進修時之服務機關不同者,應向新職機關提出申請。前項所稱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指以實任法官身分連續辦理審判事務或行政事項滿七…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4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間之二倍。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全時進修,並應依下列規定負賠償責任:一、違反第一項規定…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5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文件,送請法官學院辦理審核事宜後,由司法院核定。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究報…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5-1條 …帶薪自行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認可審核要點進行初步審核;證明文件如有闕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法官學院為認可審核…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7條 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8條 …形後,予以准駁: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與司法業務之關聯性。二、服務機關首長之意見。三、申請人服務機關之整體人力配置及審判業務需要。四、選送進修或考察、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後之繼續服務期間是否屆滿。五、對於個案…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9條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1條 …、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請求事項。四、事實及理由。五、證據。六、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之年、月、日。七、…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6條 …再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四、再復核機關及委員姓名。…
- 考試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主動推薦。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推薦。前二項之人員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或本院所屬部會首長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
- 考試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優良者,考選部得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或學校:一、命題經審查委員提報試題品質優良。二、審查發現命題重大錯誤及時予以更正。三、對於典試或試務事項提出具體興革建議並獲採行,著有績效。四、其…
- 考試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6條 …及最近四年考績通知書(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影本。三、服務機關出具之未曾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之證明。四、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情事者,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報告。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證書係中華民國境…
-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2條 …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後經奉准延長。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常務職務之職缺並支薪。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
-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7條 …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回職復薪之限制。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
-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經機關於其留職停薪期間調任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回職復薪時,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8條 …切之協助。領受人僅領受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定期退撫給與者,由其原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領受人之聯繫事宜。
-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4條 …機關;俟其停止或暫停領受權原因消滅時,再檢同證明文件,或由原服務機關協助,向發放機關申請恢復發放或補發。領受人亡故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應通知發放機關,停發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發…
- 司法法官法 第97條 …格資格。前項申請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服務紀錄良好證明之內容、標準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其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按月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第二項規定選擇繼續繳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遞延三年繳付,由服務機…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供職業重建服務,除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並以書面表示者外,由服務機關於主動申辦公務人員命令退休前,依序辦理下列事宜:一、對當事人進行職務調整,並作職能輔導或訓練;期間為一至三個月。二、就當事人工作表現與相當等級人員工作表…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度,以致傷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戮力職務,積勞過度:經服務機關舉證該公務人員於長期或短期之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成疾。二…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檢齊其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經服務機關併同申請文件,送審定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