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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3條 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經校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認定教授、副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得辦理延長服務: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二、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
  2. 行政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11條 …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延長服務,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3. 行政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2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前項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原住民各該族學生占原住民重…
  4. 行政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3條 …生效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
  5. 行政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4條 …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具原住民身分及主任資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順序,準用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6.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專任教師及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準用本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8.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3條 …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就該教師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9.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4條 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該主管人員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
  10.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 教師與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11.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輔助,指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教師延聘律師,或教師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涉訟輔助。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延聘律師為教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教師提供法律諮詢、…
  12.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
  13.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
  14.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0條 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停辦時,由遷調、介聘後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離職後無任職於公立學校或幼兒園者,由原服務學校或幼兒…
  15.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各學校或幼兒園得由該涉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
  16.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前項請求權時效,私立學校教師依民法規定辦理。
  17.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3條 教師經服務學校或幼兒園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18.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4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19.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5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應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繳還…
  20.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21.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教師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2.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
  23. 行政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涉訟輔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各級學校校長、運動教練、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專業科目教師、技術科目教師、教育部依法介派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稀少性科技人員、中華民國八…
  24.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2條 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於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分別為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26.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
  27.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申評會業務人員,以具有法律專長者為原則。
  28.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5條 …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
  29.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8條 …,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學校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30. 行政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9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