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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7條 裸接地導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為導體(線)在電流流過期間,不致使導體(線)熔化或影響其導體(線)設計特性之承載電流。絕緣接地導體(線)之短時安培容量,為導體(線)在應用之時間內,不致影響絕緣材料設計特性之承載電流。接地…
  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8條 接地導體(線)之防護及保護規定如下:一、單點被接地系統且暴露於機械損害之接地導體(線)應加以防護。但非大眾可輕易觸及之接地導體(線),或多重接地電路或設備之接地導體(線),不在此限。二、接地導體(線)若需防護,應針對在合…
  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9條 地下接地導體(線)及其連接方式規定如下:一、直埋於地下之接地導體(線)應鬆弛佈設,或應有足夠之強度,以承受該地點正常之地層移動或下陷。二、接地導體(線)上之直埋式未絕緣接頭或接續點,應以適合使用之方法施作,並有適當之耐蝕…
  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0條 供電系統之接地導體(線)安培容量若同時足夠供設備接地之需要者,該導體(線)可兼作為設備接地。該設備係包括供電系統之控制及附屬元件之框架與封閉體、管線槽、電纜遮蔽層及其他封閉體。
  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條 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且足以供相關電氣系統使用,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此種接地可由此等設備在接地導體(線)連接點處互連達成。
  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條 既設電極包括原安裝目的非供接地使用之下列導電物件:一、金屬水管系統:廣域之地下金屬冷水管路系統可作為接地電極。但非金屬、無法承載電流之水管或有絕緣接頭之供水系統,不適合作為接地電極。二、當地系統:連接至水井之獨立埋設金屬…
  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條 釘入式接地棒可為分段式,其總長不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鐵、鍍鋅鋼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銅包覆、不銹鋼或不銹鋼包覆之接地棒,其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較長之接地棒或多根接地棒可…
  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條 在高電阻係數之土壤或淺層岩床地區,或須低於釘入式接地棒可達之電阻者,得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電極:一、導線:將符合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直徑四毫米或○.一六二英寸以上之裸導線埋入地中,其深度不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而埋入…
  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6條 …在土壤電阻係數非常低之區域,得以下列二類方式施作,以提供有效接地電極功能:一、電桿接地銅板:在木質電桿基礎上,電桿底座四周圍繞向上摺起之電桿接地銅板,於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限制之位置,得視為可接受之電極。此類基板若為鐵質金…
  1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條 …(線)電纜與大地接觸之系統,得使用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作為接地電極。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可包覆徑向電阻係數不得超過一百歐姆‧公尺(Ω‧m)之半導體外皮,且在供電中保持本質之穩定性。外皮材料之徑向電阻係數為單位長度同心…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條 …結構狀物體,包封在未絕緣且與大地直接接觸之混凝土中者,得作為接地電極。混凝土在地表下方之深度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一英尺,建議深度為七百五十毫米或二.五英尺。若為銅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若為鋼線,其直徑…
  1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條 直埋之鋼桿若符合下列規定,得作為接地電極:一、鋼桿周圍之回填物為原有之泥土、混凝土、其他導電性材質。二、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其埋設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且無非導電性覆蓋物。三、鋼桿之直徑不小於一百二十五毫米或…
  1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條 接地連接應設置於實務上人員可及處,並應以下列適當之耐蝕性、耐久性、機械特性及安培容量之方法接至電極:一、有效之線夾、配件、銅銲或銲接。二、緊栓於接地電極之銅栓。三、鋼架構造物若採用混凝土包封鋼筋電極,應使用類似鋼筋之鋼棒…
  1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條 管路系統上之連接點規定如下:一、接地導體(線)接至金屬自來水管系統上之連接點,若實務上可行者,儘量接近建築物自來水進水口或欲被接地之設備,且應為可觸及。若水表位於連接點與地下水管之間,金屬自來水管系統,應將水表及接管之管…
  1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條 接地電極連接點之接觸表面上任何不導電材質,例如琺瑯、銹斑或結垢等物質,應予以澈底刮除,以確保良好連接。但為無需清除不導電塗層者之特殊設計者,不在此限。
  1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條 接地系統之設計,應使人員之危險降至最低,並應具有低接地電阻,使電路保護裝置能適當動作。接地系統可由埋入之導體(線)及接地電極組成。
  1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條 接地系統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抑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網目電壓及轉移電壓。供電站接地系統之強化,可由多根埋設之導體(線)、接地電極或由兩者互連組合而成。
  1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條 多重接地系統之中性導體(線)應具有足夠之線徑及安培容量以滿足其責務,並在每個變壓器處及有足夠數量之附加地點,連接至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除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不計外,使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於整條線路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
  1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6條 用於單點被接地,即單一被接地或△系統之個別設置電極,其接地電阻應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且不超過二十五歐姆。若單一電極之電阻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使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接地方法。
  2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條 …備之外殼、比壓(流)器二次側保護網、保護線及鋼桿、鋼塔等,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一百歐姆。鋼桿、鋼塔本身之接地電阻在一百歐姆以下時,得不另裝接地線。
  2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條 下列各類設備與電路之接地導體(線),均應分別佈設至其所屬之接地電極,或將各接地導體(線)個別連接至一足夠容量且有一處以上之良好接地之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之突波避雷器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
  2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各類設備接地導體(線),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利用單一接地導體(線)互連:一、每一突波避雷器處,均有直接接地連接者。二、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之二次側相導體,與符合第四十條規定接地要求之一…
  2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條 …體(線)者,其中性導體(線)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至少應有四個接地連接。但用戶接戶設備處之接地連接不計。
  2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1條 在非接地或單點接地系統上,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一次側突波避雷器接地導體(線)互連者,得藉一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小於一次側電路電壓值之二倍,且不需超過十…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條 在多重接地系統上,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應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互連。有必要分隔中性導體(線)時,應藉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得超過三千伏。於每個用戶進屋線之接地外,在二次側…
  2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條 使用個別電極來隔離系統者,應使用個別之接地導體(線)。若使用多重電極以降低接地電阻時,得將其搭接,並連接至一單一接地導體(線)上。
  2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4條 若供電系統及通訊系統均在一合用支持物上被接地,此二系統應使用一單一接地導體(線),或二系統之接地導體(線)應搭接。但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佈設者,不在此限。若供電系統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間維持隔離,通訊系統之接地僅…
  2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5條 本規則其他章節規定通訊設備須接地者,依本節規定方式辦理。
  2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條 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下列接地電極:一、接戶設施若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屬封閉體。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
  3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7條 接地導體(線)應以銅製者較佳,或在通常使用條件下,不致於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且線徑不得小於二.○平方毫米或14AWG。接地導體(線)應使用螺栓夾或其他適宜之方法實接在電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