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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19 頁-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於中央管排水設施範圍內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使用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申請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中央管排水管理機關申請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前項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排水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條 …川之起迄點,自源頭至出海口,含其主、支流全部。前項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區域排水起迄點及其上游。
- 行政水利法 第3條 …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 行政水利法 第63-5條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 行政水利法 第69條 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但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所發生之損害,不在此限。
- 行政水利法 第78-3條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填塞排水路。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
- 行政水利法 第78-4條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3-2條 …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前項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相毗鄰者,主管機關得整合…
- 行政水利法 第83-4條 主管機關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應邀集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學者、專家或團體等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逕流分擔計畫…
- 行政水利法 第83-5條 …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水利法 第83-9條 …,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行政水利法 第89-1條 …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三、相關人才培訓。四、辦理回饋措施。前項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行政水利法 第91-2條 …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之河川管理辦法。五、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七十八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六、自取得許可之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逾六個…
- 行政水利法 第92-2條 …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 行政水利法 第93條 …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
- 行政水利法 第93-2條 …、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 行政水利法 第93-3條 …行為。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四、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 行政水利法 第93-6條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
- 行政水利法 第95-1條 …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至第…
- 行政水利法 第95-2條 …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第…
- 行政水利法 第97-1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
- 行政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舨,指依漁業法相關規定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船舶。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農田及魚塭受災救助。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救助民眾受災時生活,仍得視情形比照或另行訂定標準予以救助。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區域排水及減河水流經過之地域。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下列行為: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區域排水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同水系之其他河川或區域排水。引入原河川或區域排水,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亦同。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區域排水之全部或…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