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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30 頁-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6條 既有廣播事業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申請並得標者,主管機關於發給廣播執照時,應廢止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廣播執照,並自發給廣播執照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收回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使用頻率。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時,應通知有關機關。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條 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廣播事業,應於得標者申請核發廣播執照之日前三十日至主管機關廢止使用頻率前一日,持續預告停播等相關事宜。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1條 …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2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創立基金或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依其所由成立之法律規定。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6條 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許可有效期間六年,全部設立時程不得逾九年,並得分期設立。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7條 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8條 取得區域性廣播事業與社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取得全區性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其屬不分期設立者,應於取得所有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取得全區性廣播事業籌設…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7-9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電臺執照影本。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
-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8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廣播執照者,依無線電…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四、新聞…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工商服務,或以特定固…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4條 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或商業服務相同者。…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8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一、新聞節目。二、兒童節目。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9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酒類。三、跨國境婚姻媒合。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六、其他法令…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0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1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前項揭露置入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4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5條 廣播事業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二、影響聽眾權益。
- 行政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6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
-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廣播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總臺長、臺長、分臺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
-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第二條所稱之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任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因執行其職務致使事業經…
-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一、曾擔任通訊、傳播、法律、財金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二、具有通訊傳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民營電視、廣播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視事業:新臺幣三億元。二、廣播事業:全區性廣播新臺幣二億元;區域性廣播新臺幣三千萬元。申請設臺目的在服務特定群體、偏遠地區或促進地區性之發展,經提出合…
-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
-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
-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二、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名冊;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總臺長、臺長、分臺長名冊。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前項第一款全年度節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