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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
  2.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並應連續辦理之。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三年以上,遷調(歸建)地方法院法官者,應辦理其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際辦理之民、刑事審判事務,其期間應連續二年以上;該期間辦理之事務視為其選定之事務,不適用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前二項…
  3.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1條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除附表三所示外,應成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專業案件,並由法官會議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辦理專業案件法官出缺時,法官會議應不分法官現在辦理事務之屬性,優先擇定有意願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之非輪…
  4.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2條 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其辦理該類別專業案件之期間應連續三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非該專業案件屬性之事務者。二、輪辦期間屆滿者。三、遷調他法院者。四、辦理附表二編號八…
  5.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5條 各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分配。前項調查表,應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取得專…
  6.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第7條 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內地點之提解,免徵提解費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龜山鄉內收容人犯地點之提解,均視為轄區內地點之提解。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
  7.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第8條 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外地點之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外地點…
  8.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5條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9.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5-1條 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10.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1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除前二項…
  11.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2條 …。(四)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五)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四、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12. 司法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之第三人、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之人及其代理人,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該平台已建置完成之特定種類強制執行文書至執行法院。前項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1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條 …等行政訴訟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法官。五、一審法院:指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六、一審法院庭長、法官:指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法官。七、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
  1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3條 …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五、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官者。
  1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5條 …計。三、因同轄區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致無法辦理少年及家事案件之地方法院庭長、法官,經志願地區調動至同轄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連續任職三年以上,申請回任原地方法院或地區調動至其他法院,其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應併計任職原地方法院…
  16.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事訴訟,如為勞動事件者,應由勞動法庭處理。前項情形,其係移送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且屬依法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者,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
  17.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件勞動調解程序者為限。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聘請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前項諮詢。
  18.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酌選適當之人為前項調解委員。
  19.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4條 …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地方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20.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5條 …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荐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
  21. 司法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第6條 軍法人員曾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或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推事或檢察官二年以上,並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簡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曾任相當於簡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
  22. 司法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23. 司法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提審聲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提審抗告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
  24. 司法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對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終結之提審案件提起之抗告,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刑事庭審理之。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案件之期限,適用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所稱司法事務官,以獨立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務者為限。
  26.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條 …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27.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2條 少年法院之組織,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織法有關地方法院之規定。
  28.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4條 …名。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
  29.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規定由少年法院行使之職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依本法辦理之。
  30.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