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14 頁-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1條 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一、本案性質。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2條 …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悉。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4條 抽選程序由主持之審判長或法官宣讀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所使用之複選名冊後,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自複選名冊隨機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6條 法院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法院應將抽選結果製作為抽選結果資料,並依前項代號順次列載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及其於備選名冊之編號(以下簡稱備選編號)。前項抽選結果資料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7條 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8條 …中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之人。前項所定調查,除準用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法院並得檢核候選國民法官於他案之除名紀錄、裁定不選任紀錄、辭任紀錄,及解任與其救濟結果之紀錄。第一項之調查,得…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0條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1條 法院依第十九條規定除名以後,如認所餘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者,得再自複選名冊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補充抽選程序),並審核補充抽出之候選國民法官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有消極資格情形,至所需人數補齊為止。法院為前…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核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3條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法院應將前項所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4條 法院應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所定方式製作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前,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閱覽前項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機會。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5條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以調查表所記載之回覆方式將調查表送交法院。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6條 法院於收受候選國民法官送交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及審核;如認為其中有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或以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審判者,應予除名。前項調查、審核及除名,準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7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將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者,當事人、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提供被除名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備選編號與其被除名之理由。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五日內提供。如無法於五日內提供者…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8條 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9條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二、備選編號。三、姓名。四、性別。五、出生年月日。六、居住之鄉、鎮、市(區)。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前項送交,得由法院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指定時間前往法院領取,或以郵寄方式為之;以郵寄送交名冊者,應於二日前送達檢察官及辯護人。檢察官及辯護人陳明有電信…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1條 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陳報,應以書面敘明擬提供資料對象之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閱覽之範圍及方法,並提出其識別證或其他職務…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2條 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於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交付前項調查表複本與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者,應於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之。法院…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4條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5條 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程序。。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1條 法院認為被告在場有造成候選國民法官心理壓力而無法自由陳述之疑慮或其他不適當之情形者,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法院於空間、設備等各項條件許可情形下,宜儘量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被告到法院後,即使不在…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3條 …選任期日之日期與時間。但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情形,除因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於原定期日進行者外,不得變更之。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變更選任期日者,應釋明其具體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法院依第一項但書…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4條 …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之理解;惟應注意…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5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6條 前二條規定及其他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照料與保護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指示專責單位預為整體之安排規劃;就其實際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7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9條 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0條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詢問,應據實回答,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法院認為候選國民法官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