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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48 頁-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7條 …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二)建築物使用…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8條 …─────┴───────────────┘1.供A-1類組使用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0條 …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國民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者,不得小於一點三公尺。二、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營業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加工服務部)、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及市場等建築物,不…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1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二、供作A-1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5條 …定結果辦理之。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9條 …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餘土地應參加區段徵收分配。但建築物法定空地擬保留分配者,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8條 …展,得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實施進度,限期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五倍至十倍加徵地價稅;經加徵地價稅滿三年,仍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十倍至二十倍加徵地價稅或由主管機關…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1條 …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6條 …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7條 …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三、重建…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3條 …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15條 …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五、加油(氣)站或客貨運業停車場附設…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7條 …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9-1條 …百分之四十。第一項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以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為限,其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縣(市)政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第一項所定之各項設施,並得依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增…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0-1條 …般商業辦公大樓。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2-2條 …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二倍。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規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與前項提高法…
-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於接獲開發主管機關通知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負有無條件自行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除者,由開發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6條 …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 行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9條 …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下: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
- 行政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5條 …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0條 …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1條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3條 …不得拆開零售。(2)除於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活動中使用者外,不得串接或堆疊使用。(3)升空類、飛行類或摔炮類產品:禁止兒童施放,且不得販賣予兒童。(4)爆炸音類之拉炮類及玩爆紙類以外之產品:應於戶外空曠處使用。…
-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2-2條 …至少保存三年。二、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毀損或剩餘未使用者,應於個別認可實體檢驗日前向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報該編號。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0條 …機具或設備進入。十一、設有專人管理。十二、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十三、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2條 …供一家販賣場所使用之面積,不得少於十平方公尺;供二家以上共同使用者,每一販賣場所使用之儲存面積,不得少於六平方公尺。前項儲存場所設置位置與販賣場所距離不得超過五公里。但儲存場所設有圍牆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有二十四小時專…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條 …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2條 …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條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