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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派遣專業人員訪視病人或其家屬時,應依各該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告知下列事項:一、對生長發育可能產生之影響。二、對生育及其子女可能產生之影響。三、對日常生活與生活環境及飲食可能產生之影響。四、對就學、就業可能產…
  2.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4條 前條機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辦理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人力培育、研究或學術交流,顯有成效。二、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及病友關懷,績效卓著。三、積極協助或照護罕見疾病病人,著有功績。四、其他對罕見疾病之…
  3.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4條 下列事項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一、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及防治之諮詢。二、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之審議。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四、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
  4.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1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罕見疾病藥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藥物許可證,不得製造或輸入。
  5.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24條 依本法申請查驗登記、臨床試驗、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專案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34條 醫療機構得專案申請輸入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其應備之書證資料、申請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3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
  8.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告特殊營養食品時,應包括其品目名稱及適用之疾病。
  9. 行政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4條 油症患者有醫療或其他照護需要時,醫療及照護機構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亦不得予以任何歧視或不公平之對待。
  11. 行政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致權益受侵害之案件,得輔導有意提出訴訟之油症患者進行共同訴訟。
  12. 行政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第4條 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13. 行政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癌症防治相關支出。二、辦理罕見疾病等醫療及相關支出。三、辦理戒菸服務、菸品成分監測、菸害相關防制宣導教育、稽查取締、人員培訓、研究調查、國際交流及與菸害相關性疾病防治等菸害防制有關支出。四、辦理…
  14.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本署之統計資訊以光碟形式提供,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15. 行政優生保健法 第4條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阻塞或切斷,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16. 行政優生保健法 第14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19. 行政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安置機構收容之對象,為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交付安置之少年或兒童。
  21. 行政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4條 社福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置有監察人之社福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22. 行政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4條 托嬰中心負責人應自行或指派專責人員操作、管理及維護設備。前項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有變更時,亦同。
  23.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4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四、具專門職業…
  24.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5.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條 依本準則提供老人福利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護理人員,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
  26.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4條 居家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27.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24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並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
  28.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34條 保健服務內容如下:一、健康飲食促進。二、健康體能促進。三、健康諮詢、家戶健康服務。四、衛生教育宣導。五、事故傷害防制。六、口腔保健服務。七、安全用藥服務。八、慢性病預防。九、心理健康保健服務。十、其他保健服務。
  29.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0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並應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30. 行政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1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