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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 200 頁-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6條 …等不透水材料並有適當之通風,如有門窗應採防火門窗。油槽及管線設備應實施防蝕措施並防止油料滲漏。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7條 …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報系統設在人員駐守操作之地點。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9條 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油槽區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0條 儲油設備應設緊急供電設備,並與需緊急供電之設備相連接。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1條 油品操作場所應設警鈴、電話或無線電對講機緊急報警設備。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附中…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4條 儲油設備之設置經依前條規定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核准函。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5條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6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7條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8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指派一人為操作負責人,主辦操作管理及受檢相關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9條 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於實施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0條 輕質油品之裝卸應以密閉方式進行,並有效操作油氣回收設備。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1條 儲油設備排放水,應先經油水分離處理,其排放廢(污)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3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4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6條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十、儲油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供儲存石油,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無須請領使用執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構造物。…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條 …為限。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條 …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6條 …照。二、工廠登記證。三、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並應檢附租約證明。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石油煉製業於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前,在試車完成後,如已依計畫設置或租用法定安全…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7條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8條 …。前項業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0條 …業務:一、公司執照。二、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並應檢附租約證明。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7條 …,始得營業。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用地及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經營許可執照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中…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8條 …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前項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9條 …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置加儲油(氣)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5條 不同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使用同一儲油設備共同儲備安全存量時,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在該儲油設備之個別儲備量;其實際共同儲備量,如低於各業者申報儲備量總和時,如不能證明何人短少者,視為各共同儲備人均未達法定…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3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向設置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設置申請程序、用地、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儲油設備,業者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8-2條 …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之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儲油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