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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 176 頁-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開表揚:一、平時督導及年終考評成績優良者。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具有功效者。三、其他特殊優異項目。
-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4條 …檢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執行代行檢查業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二、自行研究有關檢查技術規範提出心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貢獻者。三、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缺失,能主動協助改善,消弭重大災害發…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作業,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後,免除設置下列各款規定之設備:一、於周壁之二面以上或周壁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直接向大氣開放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得免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條…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依本法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標準收取檢查費。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型式檢查之檢查費,每一型式收取新臺幣八千元。但同時申請多種型式,且皆屬相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種類者,每增加一種型式,加收新臺幣四千元。申請前項危險性設備型式檢查之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者,每件次…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危險性機械之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一。既有危險性機械之檢查費,依前項竣工檢查或使用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及變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二。既有危險性設備之檢查費,屬高壓氣體容器者,依前項構造檢查之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其餘既有危險性設備依前項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二者之…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前二條檢查不合格申請復查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百分之六十收費。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前三條之各項檢查,申請於休息日實施者,依各該條文所定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五十。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明之補發或換發,每張收費新臺幣八百元。
-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資料之閱覽,每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複製檢查資料者,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複製費。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條 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動檢查機構: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二、代行檢查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三、勞動檢查員…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4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5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勞動檢查…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6條 …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二、監督檢查重點。三、檢查及處理原則。四、其他必要事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7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8條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9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專業訓練。前項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勞動檢查員有違…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2條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3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三、職業災害檢查。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5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6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8條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19條 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0條 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檢查類別、區域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