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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5條 …式課程,並實施飛行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二、具有飛行場域之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使用同意證明。三、聘有具指導員資格之師資。四、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五、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2. 行政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6條 …,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應檢附靶場、槍枝彈藥庫房安全管理規定及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合法使用等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會同內政部、槍枝彈藥庫房與靶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會同勘查通過後,始得啟用;其整修完成者,亦同。…
  3. 行政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3條 …與籌設、開放使用之許可及撤銷等相關事項。二、內政部:主管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等相關事項。三、國防部:主管球場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相關事項。四、財政部:主管球場使用國有土地及稅捐徵課等相關事項。五、經濟部…
  4. 行政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5條 …請位置座落於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環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各種使用區之國有林事業區林地、保安林地及試驗用林地;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六、有其他法令不許設立或禁止開發建築情事…
  5. 行政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7條 …查: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四、球場經營計畫。五、經費來源及章程。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6.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條 …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二、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
  7.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10條 …執照影本;其使用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免附。六、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其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檢具使用同意書。七、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8. 行政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21條 …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職場教保服務…
  9.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8條 …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之取得等相關事宜,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0.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9條 …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用地如涉及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11.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32條 …關對於發展運動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12.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條 …上租賃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四、充足之設立經費(包括購買或租賃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包括人事、業務、維修及報廢等經費)。五、獨立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六、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現金。
  13.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條 前條第三款之土地及建築物、第四款之經費及第六款之現金,仲裁機構應於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其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並報內政部及法務部備查。前項財產,非經理事會決議與內政部及法務部許可,對其不動產不得為處分、出租、設定…
  14. 行政民法 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15. 行政民法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
  16. 行政民法 第425-1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
  17. 行政民法 第494條 …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18. 行政民法 第495條 …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19. 行政民法 第499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20. 行政民法 第506條 …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
  21. 行政民法 第513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
  22. 行政民法 第773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23. 行政民法 第774條 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24. 行政民法 第775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妨阻其全部。
  25. 行政民法 第776條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26. 行政民法 第777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27. 行政民法 第778條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前項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28. 行政民法 第779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
  29. 行政民法 第780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30. 行政民法 第782條 …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前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