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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 134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決定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9-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收取績效報酬者,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績效報酬應適當合理。二、績效報酬應由客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約定投資目標、收取條件、內容及計算方式,並列入全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另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全權委託投資權利義務內容,並將契約副本送交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與客戶個別…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全權委託投資案件,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申報之紀錄,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投資資產之閒置資金,其得運用及範圍如下:一、現金。二、存放於金融機構。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五、本國信託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依第…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本會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送同業公會備查。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第八條第一項之專責部門。但併入後之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一、擔任基金保管機構,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適用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且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產有關之資訊,為自己或該信託財產客戶及受益人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二、以信託財產投資於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或受益人權益之交易。三、與客戶或受益人為投資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收益共享…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核准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款事項外,涉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再載明下列事項:一、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之指定與變更。二、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三、違約處理條款。四、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信託業辦理信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信託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信託業負履行責任。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1條 …攬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招攬人員,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外,並應遵守本辦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
-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及其他各種存款。二、發行金融債券。三、辦理放款。四、投資有價證券。五、辦理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六、辦理國內外匯兌。七、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八、簽發國內外信用狀。九、代理收付款項。十、承銷有價證券…
-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業銀行得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一、公債。二、短期票券。三、金融債券及公司債。四、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其中國內股票部分,包括上市股票、上櫃股票、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發行人發…
-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有價證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買賣者。四、銀行發…
-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其投資應分別受下列各款限制:一、擔任創始機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