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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 160 頁-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檢具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名單等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之許可,始得募集及銷售。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新臺幣掛牌者…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一、申請(報)事項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二、該基金註冊國之法令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顯低於我國。三、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暫停該基金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書件有虛偽不實。…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2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3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款項之收付,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投資人自行向境外基金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收付。二、境外基金機構授權總代理人以境外基金機構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設置基金專戶辦理款項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總代理人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境外基金,應以投資人名義為之。但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之者,不在此限。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或銷售機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6條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及銷售之日期及文號。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名稱。三、總代理人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更新或修正,總代理人應將其中譯本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總代理人應依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規定退款至投資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應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予投資人。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者,不在此限。投資人須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總代理人、境外基金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保…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39-1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即通知投資人。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 …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二、與投資人為投資境外基金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三、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四、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未經投資人同意…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時,除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本會得命令境外基金機構限期更換總代理人。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本會除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停止其六個月以內之期間辦理募集及銷售業務。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限期更換總代理人,屆…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2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總代…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應依據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之記載,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不得有延遲交易之情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所定之受理截止時間,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事宜。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外,不得任意更改。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款項收付、基金憑證保管、帳簿劃撥及結算交割等操作辦法,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8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投資人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二個月以上…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0條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1條 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2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在國內對下列對象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3條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二、轉讓予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本會核准。前項有關私募基金轉讓之限制,應於憑證上以明顯文…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4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5條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於一年內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屆期未完成申報者,除對原在國內採定時定額扣款作業之投資人得繼續其扣款外,不得新增申購。本會並得撤銷或廢止該境外基金投資…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6條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 行政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57條 因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訂之契約,不得為任何排除我國司法管轄權之約定。
- 行政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第7條 …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員。三、司法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機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