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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 174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1條 …全部人員使用,貯於緊急時便於取用之處。艇上並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規定之煙火信號產生器。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2條 …部人員使用,並置於緊急時便於取用之處。艇上並應具備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規定之煙火信號產生器。三級性能直昇機於陸岸距離超過自動旋轉滑翔距離作業時,機上人員應穿著救生背…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4條 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之煙火信號產生器。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1條 …。除經民航局核准免除安裝外,航空器執行越水飛航及飛越搜救困難地區,應裝置無線電通信裝備,並具備於飛航期間之任何時機,使用規定之頻率,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非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4條 …三、自澎湖縣之七美鄉、望安鄉、臺東縣之綠島鄉、蘭嶼鄉離島偏遠地區起飛,座位數十九座以下之航空器。普通航空業之航空器於商務專機飛航作業時,航空器使用人如已提出完整相關作業程序及完成飛航組員訓練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航空器於無…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0條 …訊,該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依儀器飛航規則或不在鄰近機場之地區飛航所需之氣象報告及預報、燃油需求、備用機場及飛航管制機構告知機長之任何延誤。二、該飛航所使用機場之可用跑道長度及下列之起飛及降落資訊:(一)經民航局核准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9條 …予明顯標示,且於水上迫降時便於取用。救生艇上應具備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
-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5條 …灣本島與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定期航線所需之機場額度,民航局應優先分配之。業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應政策需要將機場額度優先分配之:一、經營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
-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條 為便利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之供應,並顧慮其設備遭受損壞,冀謀補救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6條 …備及搶修器材並組設搶修、作業、防護等隊。商港搶修事宜,依臺灣地區各商港(含輔助港)戰時港灣設施搶修責任劃分表之規定辦理。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6條 …重量進行正常起降:一、風速每小時低於五哩。二、溫度為飛航所在地區最熱月份之每日最高氣溫平均值。三、依製造廠建議之方法使用發動機、起落架及襟翼。四、起飛時無需特別之操作技巧及方法,即可在起飛過程中平穩離地達到最佳爬升率速度…
- 行政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之作業程序。七、航空站四周噪音敏感地區資料。八、航空站自我督察計畫。九、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十、航空站安全維護計畫。十一、航空站緊急應變計畫。十二、航空站收費費率。十三、非屬國營航空站者…
- 行政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航線。
-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書。但從事非營利性飛航者,免附。四、其他文件。前項飛航之作業地區簡圖,應於執行作業一工作日前,送交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從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6條 …有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民航局核准之飛航地區作業性質、有效期限及對其航空器之限制從事飛航作業。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3條 …)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相互間得開立聯運機票及貨運提單,並辦理行李運送。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主管機關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得撤銷其許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包機者,其航機務審查、試航、申請條件、程序及申請費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五條之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普通航空業申請執行兩岸緊急醫療或特定人道任務之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自用航空器飛航兩岸者,其申請程序,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航兩岸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臺灣地區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貨運業務,始得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向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