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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3.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4.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構)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本。
  5.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6. 行政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
  7.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5條 …配、課程時間配當與預定進度表、師資名冊、訓練場所、設備、翻譯人員、翻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8.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6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四、具有與授課…
  9.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7條 …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二、到宅訓練: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前項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家事服務。四、文化適應。五、溝通技巧。六、生…
  10. 行政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9條 …並開立收據,載明訓練機構名稱、班次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相關人員核章。前項收取之費用,其使用項目為授課人員鐘點費、設施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材料費、通譯費、行政庶務費及其他辦理訓練所需之費用。訓練機構因故未能依年度訓練實施計…
  11.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多元服務。二、家庭托顧: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往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住所,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臨時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機構住宿式以外之住宿服務。四、團體家屋:指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
  1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制。二、醫事照護服務之電話或網路諮詢機制。三、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支援機制。四、其他與醫事照護服務相關之事項。
  13.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需長照服務之身心狀況。三、當事人接受之照顧服務。四、長照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情形。五、長照服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前項長照服務人員為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者,其製作之紀錄內容,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相關法規之…
  14.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以下簡稱處理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長照服務、長照管理及醫護之學者專家。二、法律、財務或會計之學者專家。三、長照服務使用者代表。四、機關代表。前項第一…
  1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處理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處理會委員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委員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1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8條 …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予公開表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人員,由各該政府依相關法令予以獎勵。
  1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6條 …組成及產生機制。四、合併後所設長照機構之服務規劃、組織架構及人員、空間配置。五、人員及接受服務者之權益影響評估及其因應措施。六、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人員與接受服務者有關資料之保存及移轉措施。七、合併期…
  1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5條 …連任一次。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二、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至少一人。三、由外國人擔任者,不得逾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
  1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3條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20.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長照機構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一、主管機關代表。二、長照機構法人屬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者,該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21.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7條 …人檢送三年內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必要時,得邀請該法人相關人員、董事或被推薦之董事候選人,列席說明。董事遴選小組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就會議事項知悉或持有他人之資訊者,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
  22.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7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之人員,於公益監察人依規定行使職權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額作成憑證,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14條 …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28.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主管人員核准,得予以銷毀。
  30.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24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