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6 / 200 頁
  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時,成立管理機構。四、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或該產業園區全部租售予另一單一興辦產業人單獨使用時…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5條 產業園區之全部或一部,因環境變遷而無存續必要者,原核定設置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廢止原核定後三十日內公告;屆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代為公告。但廢止原核定…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6條 …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
  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8條 …公民營事業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收取權利金,解繳至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民營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興建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得於投資興建契約中約定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期間內,登記為該公民營事業所有,並由其自…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5條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項擴展工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之。
  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10.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事業,得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一、在區外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辦妥開業登記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外國公司。二、經營之事…
  13.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4條 …具執照影本。第一項第三款計畫書中應記載公司基本資料、聯絡處所設置地點、營業形態及財務計畫等。
  14.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設置及經營應符合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規範。
  15. 行政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申請設置營業地點,園管局或分局得依行業指定之。
  16.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有修正,除已於安排檢驗日前事先通知出口人外,不得依修正後之檢驗程序執行。
  17.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5條 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有一人,應在國內有住所。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
  18. 行政公司法 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
  19. 行政公司法 第386條 …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
  20.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關法令,從事高層建築物│││業機構商業│、地下建築物及其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驗證商業│經營各項國際標準之驗證服務及相關之││││驗證專業技術服務之商業組織。│││││││…
  21.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6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
  2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二)縣政府轄區各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三)地方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各鄉(鎮、…
  2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5條 …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6條 …治組織之規定。八、市場內之攤臺、貨物陳列架及營業設施應依規劃設置。九、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十、非飲食攤(鋪)位禁止在攤(鋪)位使用生火器具。十一、不得將攤(鋪)位全部或一部改…
  25.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9條 …織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4條 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者,不得經營:一、營運計畫。二、攤(鋪)位數量表。三、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四…
  2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5條 …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9條 …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2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0條 …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3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