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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 200 頁-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6條 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相關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7條 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部或分校。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三、改隸合併: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8條 私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向合併後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9條 學校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之緣由及必要性。二、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五、學校合併規劃內容,包括合併後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0條 合併後之私立學校應於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定、修正;其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延長,最多以二年為限。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1條 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2條 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合併時,準用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3條 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時,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一、學校停辦之原因。二、停辦期間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4條 公立學校因辦學窒礙難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命公立學校停辦。各該主管機關為…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5條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分校、分部學生得併入本校或分校就讀;本校停辦時,其學生應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6條 學校之分校、分部停辦時,其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本校妥善保存。學校停辦時,應即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後,公立者,點交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7條 學校及其分校、分部經停辦者,得申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或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停辦、合併核定生效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8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學校就讀。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9條 學校變更前已依其他規定設立之幼兒園,於學校變更後,不影響其設立。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40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於各該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公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者,得準用之。
- 行政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第2條 …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本辦法所稱電子…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私立學校法修正施行前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修正施行後依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與其所屬私立學校及宗教法人所設宗教研修學院。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已立案私立學校,指已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立案之各級學校。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編制內,指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教職員,亦包括各學校聘(派)任、遴用…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各學校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提(撥)繳退撫儲金事項,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填具教職員名冊,報儲金管理會辦理登記。前項教職員資料有異動者,各學校應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異動通知單報儲金管理會辦理變更登記;必要時,得延長一…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由學校於發薪時代扣。前項教職員屬新進或調任者,其到職當月應撥繳款項,依任職日數之比率計算。教職員撥繳退撫儲金後,經發現不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者,儲金管理會應將教職員、私立…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學校應將其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連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代扣之款項,於應撥繳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彙繳受託金融機構。前項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應撥繳款項,得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向儲金管理…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1條 …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者,得於教育部繳費選擇通知送達服務學校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後,繼續按月撥繳全額退撫儲金費用或停止撥繳;選擇繼續撥繳者,得遞延三年撥繳。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依前二項規定選擇…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教職員撥繳退撫儲金之繳納證明,應由其服務學校出具。各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受託金融機構繳納退撫儲金款項時,應將繳款單副本,連同當月份繳納款項清單,一併送受託金融機構彙轉儲金管理會。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依最新教職員名冊計算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該學期每月應撥繳金額、前一學期教職員異動結算及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之差額,通知學校主管機關。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儲金管理會…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定教職員本(年功)薪,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薪給之標準。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所定學校主管機關最高撥繳責任,於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再任情形,應以再任前後年資併計。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由各學校依儲金管理會所定作業規定辦理。前項作業規定,應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本金,指教職員、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共同撥繳之退撫儲金款項;所稱孳息,指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運用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