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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0條 …,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文件。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四、建物課稅現值證明文件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證明。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五、交換方案…
  2.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3條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交換之國有土地,如須先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應先預估土地產價收取保證金,俟完成交換後無息退還。
  3.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6條 …申請核准。前項所定工作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現況。二、埋沉財產種類、數量及價值。三、與埋沉地點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四、與工地範圍內之不動產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
  4.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
  5.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條 國家為保障邊疆各民族之土地使用,得視地方實際情況,保留國有土地及其定著物;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6.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8條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7.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9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8.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3條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9.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8條 …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10.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9條 …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五、建地空置逾一年…
  11.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0條 …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12.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3條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
  13.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7條 …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一、改良土地。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二項各…
  14.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9條 …行政院另定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15.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2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16.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2-1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
  17.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2-2條 …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18.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8條 …,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19.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
  20.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國有財產屬於不動產者,應依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為國有登記;屬於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者,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特別法之規定,分別確定其權屬為國有。
  21.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應屬國有之下列未登記土地:一、海埔新生地。二、港灣新生地。三、河川新生地。四、廢道、廢渠、廢堤。五、其他未登記土地。前項未登記土地,除第四款所列廢道、廢渠、…
  22.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奉准撥用之土地,撥用機關因事實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使用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但以半年為限。
  23.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繁盛地區」,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或其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其金額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24.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其建築面積應按建蔽率標準計算。但國防及交通重要設施需用之土地或學校及訓練機關需用之操場用地,不在此限。申請撥用國有土地興建辦公廳舍營房及校舍等,應儘量利用建築高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25.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26.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2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出租:一、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之土地。二、抵稅不動產。三、因土地徵收、重劃、照價收買、價購取得或變產置產,經列入營運開發之土地。四、興建國民住宅之用地。五、經經濟部依廢止前促…
  27.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計畫依據。三、計畫範圍及其不動產權利狀況。四、計畫目標。五、土地使用現況及利用管制規定。六、辦理方式。七、辦理機關及期間。八、辦理機關與委託、合作或信託對象之權利義務。九、經改良之土地,其處理方式。十、經費籌措方式。十一…
  28.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辦理讓售,其讓售對象如下:一、他人土地上之國有房屋,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為該房屋現所有人。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為他共有人。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
  29.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3條 …修正生效前已使用,至讓售時仍繼續使用之下列各款之人:一、國有土地,其地上已有私有建築物,包括主體建物及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者,為主體建物所有人或實際分戶使用人。二、國有房地,為設有戶籍之現居住使用人。前項…
  30.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國有房屋使用其他公有土地,或其他公有房屋使用國有基地,或房、地屬中央與地方共有者,得經各方同意,委託一方辦理出售。其所得價款,分別解繳各該公庫。國有與其他公有不動產相毗鄰,併同出售較有實益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