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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3.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5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
  4.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6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5.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1條 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設置,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將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經核定設置之園區,其面積如有增減必要時,應由經濟部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園區除視實際需要設置車輛人員出入口及碼頭外,其周圍應建築圍牆或設置其他適當之區隔設施。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公有財產,指為配合園區業務需要在區內外所設置而屬於園管局或分局所有或管理之財產而言。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工廠設置之檢查,指工廠、倉庫與其他有關設施之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應具備條件之檢查與監督實施。
  1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地點設服務站所。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1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第一項貨品,應儲存於專用倉庫或專區,並設置帳冊及進出表報以供稽核;其帳冊及進出表報格式,由園管局會同海關定之。
  1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園區環境之衛生及整潔,園管局或分局得設置清潔隊辦理之。
  14.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3條 …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四、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並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持有其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審查費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審查費或證書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證書費。十、公司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收取相關費用。
  1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科技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計畫、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
  1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9條 …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八、協助地方…
  2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9條 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
  2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
  2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4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
  2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5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應自核定設置公告之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屆期未取得者,原設置之核定失其效力。產業園區之設置失其效力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回復原分區及編定,並函送中央…
  2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產業園區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或管理業務。前項委託業務,其資金由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得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其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第一…
  2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1條 …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已領有建築執照者,應經…
  2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3條 …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
  2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1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
  2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7條 …者,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將該差額之一定比率繳交至各該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但差額之一定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前項開發契約期程屆滿時,區內未出租售之土地或建築物,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
  2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8條 …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囑託移轉登記前,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按合理價格百分之一繳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3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9條 …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設置,應以具自償性為原則。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二、融貸資金之利息。三、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