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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 159 頁-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發給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文…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共同處理機構設立完成後,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共同處理營運許可,發給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文…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署得設審查小組,審查有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設立及營運許可事項。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五、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五、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六、醫療廢棄物最終…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或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本署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設立營養諮詢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及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且具獨立空間之建築物平面簡圖。二、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19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職能治療所設置…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22條 …,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0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18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立,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19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設立醫事放射所:一、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之醫事放射師。二、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執業或自行開業,其場所輻射安全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准予登記之醫事放射…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20條 醫事放射所應以申請設立者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22條 …,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事放射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52條 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放射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款資格:一、全國性之精神、心理相關醫學會、學會或公會。二、設立滿三年。三、其屬醫師團體者,會員人數應達精神科專科醫師執業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前項專業法人、團體受託辦理第一項之審查認定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17條 …進及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四、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規劃及網絡連結。五、病人權益保障申訴案件。六、病人及家庭支持服務之推動。七、各局處執行心理健康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1條 各級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病人相關照護服務。前項精神照護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者之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其指定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事人員…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2條 …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申請人與負責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限制條件、廢止、管理、第三項業務紀錄之製作方式與內容、第四項…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2條 醫院設立,或其總樓地板面積擴充、一般病床數及國際醫療病床數擴充或減少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一、私立醫院:負責醫師。二、公立醫院:代表人。三、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或法人附設之醫院:法人。前項一般病床,依醫療機構…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3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減少一般病床數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程序如下:一、公立醫院、私立醫院或法人附設醫院:(一)設立或擴充、減少後之一般病床數在九十九床以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二)設立或擴充、…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4條 法人或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設立或增設一般病床:一、一般病床數達一百床以上,且最近三年總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二、經許可病床數,未全數開放使用。三、一般病床數達五百床以上,且最近三年門診費用,逾門診及住診…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5條 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樓地板面積、擴充或減少一般病床數時,應檢具設立或擴充、減少計畫書及計畫摘要;其為醫療財團法人或醫療社團法人設立之醫院,並應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醫院設立或擴充、減少之會議紀錄。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7條 …分之五十內,供屬該次醫療區域之急性一般病床五百床以下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並以急性一般病床二百五十床以下之醫院為優先;增設後急性一般病床數,不得大於五百床。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8條 …時,得在減設數之百分之五十內,供屬該二級醫療區域內之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
-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0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樓地板面積、擴充或減少一般病床數之申請經許可後,核定之主管機關應通知醫院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