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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9條 行為人於未經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者,管理機關應先行限期命行為人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其逾期仍未改善、整復或回復原狀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前項未經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由管理機關依既有排水設施崁邊臨陸面…
  2.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2條 …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二、輸變電相關設施:作傳輸電能使用之屋外式變流器、變壓器、真空斷路器、隔離開關盤、計費盤、比壓器盤、主電源盤、直流接線箱與交流接線箱及線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3.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5條 …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
  4.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6條 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一、保護用構造物高度自設置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二、保護用構造物與輸變電相關設施之距離,自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前、後、…
  5.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7條 設置前二條設備或設施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二)及剖…
  6.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8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設備或設施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三)、工程完竣證明書(附件四)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7.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加氣站,係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之場所。
  8.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國民小學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五、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堰、壩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六、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前項第一款…
  9.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1條 加氣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一、儲氣槽。二、流量式加氣機。三、營業站屋。加氣站設施及安全距離,除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地上儲氣槽者,其儲氣槽應為臥式圓筒型,設計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十八公斤以…
  10.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3條 加氣站設施及其他營運配置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勞動檢查法令、消防法令、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1.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對於前項完成建站送審之案件,應會同各該供氣廠商依加氣站加儲氣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氣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檢具相…
  12.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1條 …以車用液化石油氣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得設置下列附屬設施:一、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二、洗車設施。三、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四、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五、自動販賣機及民生用品零售服務設施。六、多媒體事務機。七、接受事…
  13.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5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4.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供氣廠商依加氣站加儲氣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氣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
  15.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0條 …分以上之圍牆與分裝場明顯區隔。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以專用加儲氣設施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銷售業務。第一項兼營業務,於該分裝場經廢止時,一併廢止,不得繼續營業。申請兼營加氣業務者,應檢具營業執照影本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文件,向直轄…
  16.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5條 …之溫泉地質報告。五、溫泉取用之目的及其使用規劃。六、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七、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八、溫泉開發工程相關圖說、規格及內容說…
  17.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6條 …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四、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五、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算及其影響評估。六、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七、現況改善計畫。前項第四款之溫泉地質報告內容,依前條第二…
  18.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2條 …附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一、溫泉取用設施結構體或溫泉井深度增減超過原核定深度百分之十。二、增加溫泉出水量超過原核定量百分之十或增加機械動力。三、開發範圍內溫泉取用設施位置。四、取水管線或儲槽。五、…
  19.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核能發電有關之核子設施運轉維護所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獨立減容、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三、用過核子燃料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
  20.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
  21.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22.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23.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時,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24.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
  25.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發電設施:指發電機組及變壓(開閉)設施。二、輸變電設施:指三百四十五仟伏超高壓變電(開閉)設施。三、周邊地區:指所在地區及鄰近地區。四、所在地區:指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所在之鄉(鎮、市、區)。五…
  26.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發電業應依發電廠之各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發電設施提撥費率。輸配電業應依各輸變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輸變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
  27.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輸配電業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下列事項:一、提報前一年度各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之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及當年度預估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予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二、繳納依前條規定計算之電協金至專戶。專戶結餘款項,…
  28.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火力發電設施所提撥之電協金,應依下列比例分配之:一、補助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七十。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百分之十五,鄉(鎮、市、區)公所占百分之五十,鄰近地區占百分之三十五。所在地區與鄰近地區同一者…
  29.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陸域風力發電設施、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非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水力發電設施及輸變電設施所提撥之電協金,應依下列比例分配之:一、補助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七十。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
  30.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6-1條 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所提撥之電協金,應依下列比例分配之:一、補助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七十。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百分之十五,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漁會占百分之五十五,陸域變壓(開閉)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