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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9條 …定加發之退休金經費,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2.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6條 …或商業票據。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7條 …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已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者,不在此限。前項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
  4.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3條 …定。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不在此限。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六、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情事。七、保…
  5.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18條 …必要性及合理性、合併後原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保障措施。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十、律師對合…
  6.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第20條 …員及內部稽核人員。四、場地設備應符合同業公會之規定。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與其簽訂合作契約之證券商,其本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具本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
  7.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5條 …措施之研擬。九、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該基金之規劃及執行。十、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8.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應由該公法人以書面推薦代表予本會遴聘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前項本會遴聘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各依每次改選當時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合計數占…
  9.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條 …臺幣五千萬元:(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10.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7條 …臺幣一千萬元:(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前項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第一項之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提存營業保證金後,始得動用;未經許可設…
  11.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1條 …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
  12.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9條 …管理辦法第六條及依其他規定應提存及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之總額。但嗣後再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所應提存及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有關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所應提存及繳存金額辦理。…
  13.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9條 受監理機構於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且被接管、解散、經廢止或撤銷營業許可前,如尚未繳交監理年費,應以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計繳當年度受監理期間之監理年費。受監理機構於年度中列入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對象…
  1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券:(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產資產信託而發行…
  1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6條 …異同之對照表。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七、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
  1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7條 受託機構擬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不動產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1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8條 …地址;有發起人、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
  1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於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總額外,追加募集或私募者,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並適用第六條規定,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1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或私募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
  2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2條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訂定及修改,就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定…
  2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受託機構應第一項第二款對象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私募有關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受託機構應…
  22.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 受託機構申請或申報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3.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6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封閉型基金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募集附買回時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之開放型基金。
  24.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一、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二、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三、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四、第十八條規定之運用範圍。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不動…
  25.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2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9條 …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財務健全,主管機關得訂定受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借入款項之比率上限。受託機構超過該比率上限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2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0條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2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2條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不動產估價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就前項之估價報告書,訂定估價報告書…
  2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紀錄及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及…
  3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5條 …資信託契約之約定,募集發行或私募交付及投資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遵守下列規定: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擔保。二、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三、不得對於受託機構所設立之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