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04 / 200 頁-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1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2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二、經濟因素:包括…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條 …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第一項第四款或第…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5條 …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第一…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7條 …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9條 …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10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11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13條 …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二、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13-1條 …良物原因。二、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範圍及面積。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五、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六、公益性…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16條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27條 …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4條 …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7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 …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
-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57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
-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2條 …境保護局。三、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之認定,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部、會、署、處、局或為省政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處、局,縣(市)為縣(市)政府。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及都市計畫範圍之認定,中…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之土地,除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應函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土地…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5條 …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8條 …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標售條件外,依法令許可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該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1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應於公告時載明,其內容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標售條件及有關標售審查事項為之。前二項公告應登載於全國性新聞紙連續三日以上。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逕為塗銷標售之註記後,地政事務所並應將辦理情形通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前項移轉,於獲准停止標售後二個月內未辦畢移轉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仍應依本辦法重新辦理標售。經重新辦理標售者,土地所有…
- 行政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21條 …市)政府發給得標人產權移轉證明書,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有抵押權之設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應先行代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及標售註記。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34條 …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行使同意權後,應報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2條 …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
-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承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六、土地清冊。七、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第6條 …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八、舖設之海底電纜或管道依法令規定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概述。二、預定舖設路線海陸域環境及勘測結果…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1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
-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5條 …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予適當之減免;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