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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 200 頁-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6條 本法所稱自來水,係指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 行政自來水法 第23條 …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水閥及加壓設施等。前項加壓設施中屬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無法供水者,自來水用戶為接用自來水,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
- 行政自來水法 第31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工程設施完成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其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始得營業。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
- 行政自來水法 第42條 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設施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其工程設施標準,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86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
- 行政自來水法 第97-1條 …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行政自來水法 第97-2條 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量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之高架水塔、蓄水池、配水池、清水池、平壓設施及其他自來水專用構造物。五、每日處理廢水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相關廢水處理工程。六、每日處理廢水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廢水處理構造物之結構工程。七、六層樓以上建…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者,不在此限。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置必要之避難設施;其建築物有地下樓層者,除與地上一層同一戶使用者外,僅得作共用部分使用。第一項管制區內工廠之機器設備不易搬遷者或必要之維生設施,應設在可能淹水深度以上之樓層…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其類別及調查內涵如下:一、重要物資:共區分為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材;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及其他十大類,其調查內涵為:(一)存量:指…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3條 中央各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一、經濟部:(一)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資料及協調、推動調查工作。(二)負責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工程重機械…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4條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7條 各調查機關應確實掌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動態,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8條 …次,並於每季末後十五日內完成資訊系統資料登載或修正。二、固定設施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調查及資訊系統資料登錄或修正。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9條 調查、統計及編管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中央各機關應配合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對方案主管機關實施業務訪問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訪評,督導考核其編管實況。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12條 …關調查作業程序及其相關事項,由經濟部依權責製作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作業手冊規定之。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條 …表土內過剩之水。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條 …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4條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8條 …管機關得將其主管區域排水有關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排水設施範圍私有土地使用現況未違反本法規定證明文件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准駁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工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四、抽水站、滯洪池、蓄…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5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前項經核准施設之建造物於施設後有礙排水或禦潮者,管理機關得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命施設者對所施設之建造物為適當之改善或拆除。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7條 …、區域排水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二、區域排水設施附屬建造物及沿排水閘門、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三、妨害區域排水防護或危害區域排水安全之使用行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檢…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8條 …搶險隊)或併河川搶險隊組織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工作以外之排水設施災害搶修,由該管管理機關辦理。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所於防汛期間,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排水,發現排水設施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即轉報權責單位修繕。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機關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許可時,其有關許可事項之審核基準、許可期限及其他管理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之規定辦理。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3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行為如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為之,但應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管理機關並得於必要時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始予許可。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7條 申請使用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8條 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經許可使用者,其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維護管理責任;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許可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之停止使用或經廢止許可者,管理機關應限期命使用人整復或回復原狀;逾期仍未整復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