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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業務專責單位,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定組織圖與職責分工,並置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推行感染管制相關事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2. 行政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14條 醫療機構應訂有因應大流行或疑似大流行之虞感染事件之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適當規劃病人就診動線,研擬醫護人員個人防護裝備(PPE)及其穿脫程序、不明原因發燒病人處理、傳染病個案隔離與接觸追蹤及廢棄物處理動線等標準作業程序。
  3.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4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徵用生產設備或原物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三、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品名、數量及規格。四、依第二條規定載明…
  4.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14條 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者,應於填發受領證明書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
  5.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4條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前項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
  6. 行政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4條 食品中之重金屬、真菌毒素、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規定。
  7. 行政人體器官保存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人體器官保存庫設於同一機構之相同區域且其醫學主管、品質主管各為同一人時,得視為一申請案件。
  8. 行政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4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
  9.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0. 行政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化粧品、毒理學、動物保護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為之。
  11. 行政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4條 專業技術人員職責如下:一、化粧品調配、製造之駐廠監督。二、化粧品製造場所、設施、設備維護之檢查及指導。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之監督。
  12. 行政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化粧品業者應就前二條資料,詳實記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13.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4條 前條登錄之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產品登錄號碼。二、產品中、英文名稱。但國產化粧品,得免登錄英文名稱。三、產品種類及用途。四、產品類型;其為系列產品者,應填列型號或色號。五、產品劑型。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七、產品製造…
  14.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第4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且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之獎金:一、違反本法第…
  15.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前項之一定規模、產品登錄之項目、內容、程序、變更、效…
  16.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4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
  18.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製造場所,指執行化粧品製造或包裝作業之場所。就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
  19.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內人員,應經適當訓練,確保生產、管制及儲存作業符合一定之品質。
  20.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計及建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生產區域內地板、牆壁、天花板、窗戶之設計或建造,有耐受清潔劑與消毒劑之平滑表面,易於清潔與實施必要之消毒,維持潔淨及良好狀態。二、窗戶採非開啟式設計;廠房通風不足者,置具紗…
  21.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4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備設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止產品受到污染。二、半成品容器設有防護,避免灰塵、濕氣及其他空氣污染。三、對傳輸軟管與附屬設備予以清潔及必要之消毒,保持乾燥及良好之保護狀態,避免灰塵、潑濺或其他污染。四…
  22.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34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接收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檢視採購訂單及交貨通知單之記載與實際收受之原物料相符。二、檢視原料與包裝材料裝運容器之完整性。必要時,查核運輸資料。
  23.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0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於製造及包裝作業之各階段,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成品符合一定之規格。
  24.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1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製造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供隨時取得查閱:一、使用設備文件。二、產品配方文件。三、具識別批號及數量之所有原料清單。四、每一階段之詳細製程文件,其內容包括原料添加、溫度、速度、混合時間…
  25.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2條 每批製造之半成品應指定批號;批號與成品不同者,應保存得辨識其與成品批號對應連結之資料。前項半成品之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適當之容器儲存,並置放於具合宜條件之特定區域。二、訂有儲存期限。三、逾儲存期限之半成品,非經再…
  26.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3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包裝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隨時取得查閱:一、使用設備文件。二、包裝材料清單。三、各階段之作業細節,包括充填、密封、標示、編號或其他相關事項。前項包裝,應於事前確認下列事項:一、備齊包…
  27.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4條 前條包裝,其製程之管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訂定包括允收基準之製程管制計畫,並執行之。二、發現有未符合允收基準者,循程序報告,並予調查。前項管制使用線上設備者,應依該設備設定之週期、項目及內容,覈實檢查之。
  28.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5條 成品應符合允收基準。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採行得確保成品品質之儲存、裝運及退貨方式。
  29.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6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放行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放行前,依已建立之試驗方法,確認其符合允收基準。二、由負責品質之權責人員放行之。
  30.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7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保存條件及期限,以系統性之方式儲存於特定區域,並予必要之監控。二、依其放行、隔離或拒收之不同狀態,分別儲存於特定位置,或以其他得確保辨識之方式區別之。三、成品儲存之識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