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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 200 頁-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二、課後照顧中心設立目…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列規定:一、私立課後照顧班、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二、課後照顧班應冠以學校附設之名稱;其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辦理者,並應明確表示委託人與委託辦理及受託人之名稱。三、公立課後照顧中心,應冠以直轄…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許可其設立,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其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申請停業或歇業時,並應敘明兒童之安置方式。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時,應於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一、原設立許可證書。二、變更項目及內容。三、建築物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之許可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樓層配置圖,並標示變更範圍。四、消防安全設備機關核發之合格…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3條 …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收費項目與用途、中心規模及經營成本,核准其收費基準後,課後照顧中心始得依核准之內容,向兒童家長收取費用。課後照顧中心有變…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利、義務等事項,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一、學校自辦:┌─────────────┬──────────────┐│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行政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名冊及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招生;課後照顧班委託辦理者,亦同:一、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二、所有人員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第一項在職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且二者均使用地面樓層者。課後照顧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下列規定使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二、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所定書表格式,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或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課後照…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得另訂補充規定。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3條 …所稱社區大學,指依本條例或終身學習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正規教育體制外自行設立或委託辦理,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之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場地之學校、機關(…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9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1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審議會審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