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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 146 頁-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2條 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二、董事、監察人或擔任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及第三…
-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8條 …經理事業者,應按其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按其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按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條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本會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前項控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基金資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6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一、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二、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三、給付…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於國外者,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其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間接向國外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有價證券。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二、經本會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辦法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0-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依下列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應揭露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1條 …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三、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出借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得自行或委由國外代理機構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及應遵守當地國(地區)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外國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或總金額之百…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除經本會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以投資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本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9條 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或到期年度。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者,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基金到期日前之一定期間內,不受第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2條 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25條 股票型基金指投資股票總額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