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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2條 …之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審查。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2.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3條 …使用,經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事業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5條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一、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4.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5-1條 …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
  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7條 …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二…
  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0條 政府因興辦公共工程,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致其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被徵…
  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2條 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前項核定計畫附有條件者,應於條件成…
  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2-1條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業、地政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且無其他法律禁止或限制事項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
  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5條 …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
  10.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6條 …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
  1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6-1條 …住宅使用者,依下列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規定核准:一、計畫範圍界線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且地形坵塊完整。二、現有巷道具有維持供交通使用功能者,得一併納入計畫範圍。三…
  12.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7條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於使用完成後,得依其再利用計畫按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13.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8條 …,以協議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四、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五、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變更編定時核發。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開發建設時,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
  14.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9-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一、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二、非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三、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四、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15.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
  16.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案件並通知申請人時,應同時副知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7條 …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
  18.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條 …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之認定,中央為農業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三、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自行開發利用、開…
  19.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3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20.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處分程序後,應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送交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前項先期作業之聯繫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21.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下: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三、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四、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繳納後三…
  22.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23.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現場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確認下列事項,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一、現使用人與國有耕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二、耕地現供農業使用。三、承租耕地界址…
  24.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2條 前條調查結果,有辦理土地複丈需要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承租人現場指界。
  25.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申請人不按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
  26.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4條 …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繳清書狀費及登記費後檢附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前項應檢具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
  27.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6條 …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後,其不能使用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准予減免其應繳之地價。前項免繳地價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
  28.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7條 …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廢止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一、死亡無人繼承或其繼承人均非農民。二、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三…
  29.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8條 …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二、轉讓或出租。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四、承…
  30. 行政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0條 …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