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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5條 期貨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期貨商或其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解散或停止營業。四、變更機構名稱。五、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
  2.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6條 期貨商投資之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外國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核准。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
  3.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7條 期貨商之海外子公司,不得再轉投資國內期貨相關事業。
  4.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8條 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
  5.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9條 期貨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二、每月向本會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
  6.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10條 期貨商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十六條之四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期貨商如符合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
  7. 行政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保證。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
  8. 行政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之企業,不包括銀行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
  9. 行政銀行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其經財政部核准單獨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其外文名稱應報財政部核准;其有變更者,亦同。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3條 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4條 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日起二日內,依第二條規定檢具召開事由向本會申報召開受益人會議。但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者,應隨即申報,於經本會核准後即行召開。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5條 受益人會議非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經本會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6條 …期、時間、地點及召開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有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2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3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9條 …並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證…
  19.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之銀行,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
  20.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條 …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
  21.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1條 …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銀行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
  22. 行政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2條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銀行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
  23.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關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之業務者。
  24.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所定撤換職務或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
  25.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由他業兼營者外,得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金額。前項指撥營運…
  26.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設置獨立專責部門。但已設置獨立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者,不在此限。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依第十條規定配置經理人及業務員。
  27.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7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活動,受同業公…
  28.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
  29.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30. 行政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第21條 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