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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 160 頁-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7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8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私募之有價證券及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0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債券附買回交易。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銀行、…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2條 …託事業應依期貨信託契約運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範圍應符合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為放款。二、不得與本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期貨信託基金…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3條 期貨信託事業經理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4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應依據其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交付執行時應作成執行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書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標的種…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5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6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外有價證券者,得委託提供國外顧問服務之專業機構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期貨信託事業委託提供國外顧問服務之專業機構或其集團企業間接向…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7條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訂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前項全權委託作業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受委任專…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8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0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交付受益人之受益憑證相關文書中記載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亦同。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1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三個營業日內依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前項所稱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期貨信託事業首次交付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4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受益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申請期貨信託事業買回。二、轉讓予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資格者。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有關受…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5條 …之歸屬、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時效及期貨信託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應依相關法律及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因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而經主管機關命令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委任其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之期限尚未屆滿。二、信託公司未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7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8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69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及其他受雇人,不得基於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0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期貨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行為:一、為交易或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二、為期貨交易決策所需之保…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1條 基金保管機構知悉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2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期貨信託事業應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3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期貨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主管機關得…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4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如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期貨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5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投資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之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但有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者,得自受益人之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二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6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每受…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7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8條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期貨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9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