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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輸入哺乳綱之犬、貓,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符合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六,始得辦理輸入。
  2.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4條 輸入第五條至第十條動物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排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始得輸入。但檢疫條件規定免予輸入隔離檢疫者,不在此限。前項動物輸入後,應依下列期間隔離檢疫。但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鳥綱動物,十…
  3.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檢疫條件之應施檢疫物,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輸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發給個案檢疫條件:一、輸入應施檢疫物之動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動物產品品名及該產品成分說明。二、動物飼養健康紀錄或動…
  4. 行政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4條 參與拍賣競標之公私場所得以公私場所負責人或代理人投標(以下稱競標者),其具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拍賣公告規定,於投標期間備齊標件書面密封,包括基本資料、財務證明、申購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價格與數量、經直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