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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1條 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2.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2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3.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3條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二…
  4.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
  5.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5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二條…
  6.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6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
  7.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7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執業執照到期未辦理…
  8.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8條 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或變更驗光所名稱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二、違反第…
  9.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49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
  10. 行政驗光人員法 第54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驗光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11. 行政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眼鏡公司(商號),指公司(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或眼鏡零售業者。前項眼鏡公司(商號),應於機構內設立驗光所,始得執行驗光業務。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2. 行政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驗光人員,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13. 行政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3條 …鏡。2.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儀。3.鏡片試片組或綜合驗度儀。4.鏡片驗度儀。5.視力表。二、等候空間。三、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四、手部衛生設備。
  14. 行政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4條 教導低視力者使用輔助器具時,應配置相關必要設備。
  15.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16.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14條 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牙體技術師公會。牙體技術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17.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24條 牙體技術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所屬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之證書,揭示於明顯處所。
  18.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34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牙體技術師公會違反第十…
  19.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0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或廢止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20.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1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1.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2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2.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3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23.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4條 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24.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5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25.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6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26.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7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27.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8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選派參加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28.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49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牙體技術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29.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 第54條 牙體技術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30. 行政自殺防治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跨部會自殺防治諮詢會,以促進政府各部門自殺防治工作之推動、支援、協調及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