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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 160 頁-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但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有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申請(報)事項有違反法令…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在國內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除適用前條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核准其案件:一、最近一年曾受本法第一百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一、自申請核准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十五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二、經營期貨…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期貨信託事業接受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前,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向申購人告知期貨信託基金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前項風險預告書應由申購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一份由期貨信託事業留存,一份交付申購人存執。期貨信託事業依第一項…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1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但國外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前項公開說明書應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不…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3條 …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主管機關另有…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6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廣告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規定。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期貨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期…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除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期貨信託基金客戶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對所屬期貨信託基金客戶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客戶…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2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得委由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3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及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規範…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客戶,並應彙整所屬客戶之意見通知期貨信託事業。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1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於銷售前將其自期貨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期貨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5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6條 期貨信託事業如發現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通知主管機關。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並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確保合理分散風險: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二、經主管機關核…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持有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以下簡稱期權)契約及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期權與選擇權契約交易…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其交易之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前項總風險…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交易所支付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前項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第…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2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其總市值占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不在此限。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前項比率者,應依…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3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國內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有價證券。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以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5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