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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200 頁- 行政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除書面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外,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條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 行政合作社法 第14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
- 行政合作社法 第24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 行政合作社法 第34條 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0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合作社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0-1條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1條 (刪除)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2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3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4條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5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6條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7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8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9條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 行政合作社法 第49-1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條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1條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行政合作社法 第54-3條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4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4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4-1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4條 合作社財務報表之製作,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製作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4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與業務相關並編列預算。但情形特殊經社務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4條 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 行政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 第4條 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範圍,以合作社章程規定之業務為準。
- 行政合作社監事監查規則 第4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會審定之。監事依法執行職務時,得由監事會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監查員經監事會遴選或同意後,由理事會任用之。
-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4條 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在縣(市),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地政機關自行訂定,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