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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20 頁-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固網經營者、行動經營者及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經營者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為之。第一項向集中式資料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之通報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向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之通報: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協調結果。二、向通訊監…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之經營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時,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前三項規定通報之。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除前四項規定者外,固網經營者、行動經營者及前項已建置攜碼用戶…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庫開始運作前,應配合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其他經營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進行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資料交換測試。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以外之經營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其攜碼用戶資料庫之管理,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之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個別與管理者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五、管理者對攜碼用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電信相關法令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確保其機密與安…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事業。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3條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5條 …等,加蓋機關(構)印信及其首長署名、職章,送該電信使用者所屬電信事業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對於案由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得由法官、檢察官或查詢機關(構)之首長或經其授權之主管於電信使用者資料查詢單署名並加蓋職章及連絡人之資…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6條 為處理前條之查詢,各電信事業應指定受理單位,並設置專用之電話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供為受理與答覆查詢使用者資料之用。電信事業於查得使用者資料後,得以傳真機、電子媒體或資訊系統傳送至有關機關(構)。各查詢機關(構)應…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7條 查詢單中之某一電信使用者不屬受理查詢之電信事業或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該電信事業應於查詢單加註明「無資料」答覆之。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得優先處理。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9條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使用者資料時,得以每號新臺幣五元計收,按月結算之。法官、檢察官或監察院依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有關機關如已付費調閱通信紀錄,所併查詢使用者資料應予免收查詢費用。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第10條 有關機關(構)申請查詢之公文或查詢單,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指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提供各項普及服務之電信事業。六、普及服務分攤者:指依規定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事業。七、普及服務費用:指普及服務淨成本及必要管理費用。八、普及服務淨成本: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普及服務之提供,應由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為之,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由設置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基地臺方式提供:一、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為之公告。二、受地形地物限制,布建固定通…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以外之設置固定及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亦得依前項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第一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實施計畫,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計畫提報方式、提報期限、提報內容、實施年度、實施計畫期間及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方式等程序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同時申請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不經濟地區數…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不提報實施計畫。前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電信服務營業額…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電信事業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但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免分攤該年度之普及服務費用。前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為普及服務分攤者,其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告應分攤比例及金額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其未能於期限內繳納其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外,並應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款項除供普及服務費用之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3條 …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二、籌設者:指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而未取得特許執照者。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表。二、特許執照影本。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四、用戶數量資料。五、其他…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申租。三、E.164…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受理電信事業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案件之審查與核配基準如附件。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9條 …己籌設或經營之其他同類業務使用。前項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之第二項規定;其業務項目彼此間為前項所稱之同類業務。受移轉業務之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移轉使用電信號碼屬第一項第一款者…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將整批出租予第二類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之統計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用戶號碼之統計截止日期分別為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當年六月三十日。第一項整批租用用戶號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9條 整批出租電信號碼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及所獲配電信號碼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為用戶攜出之經營者,得分別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與移入經營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前項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之收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