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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資力、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另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明定其與客戶間因委任或信託關係所生之各項全權委託投資權利義務內容,並將契約副本送交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與客戶個別…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全權委託投資案件,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申報之紀錄,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投資資產之閒置資金,其得運用及範圍如下:一、現金。二、存放於金融機構。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五、本國信託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及受託證券期貨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履行責任。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依第…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本會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移…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本會之規定,定期申報相關業務表冊送同業公會備查。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之。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第八條第一項之專責部門。但併入後之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一、擔任基金保管機構,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適用之。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投資業務之信託業暨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限。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1條 …攬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招攬人員,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外,並應遵守本辦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
  1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及納入經理人適任性之評估。
  21.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二、經教育部承認…
  22.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一)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3.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
  24.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業務人員,除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符合第五條之三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
  25.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
  26.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2條 …備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業務之人員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及兼任限制者,應於中華民國…
  27.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5-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具備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
  28.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
  29.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為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三項…
  30.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7-1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