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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者依本辦法規定使用之微波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調整設置者使用之微波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設置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設置者經獲…
  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置者依本辦法規定使用之微波頻率,專供其本業務使用,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微波頻率之指配及微波電臺之架設許可:一、業務籌設同意書期間屆滿,且未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者。二、經撤銷或廢止所營業務之籌設同意或經營特許者。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4.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臺執照。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無法於期間內完成電臺設置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電臺審驗不合格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內申請複驗,並以一…
  5.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一項申請臨時電臺者,以使用取得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設置者為限。申請人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為第一項申請時,應副知主管機關。第一項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業餘電臺所屬者姓名、業餘無…
  6.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1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頻率協調員,應共同負責消除干擾。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記錄及保存通信紀錄,並依主管機關要求方式提供之;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或職權通知,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不得自行停止。
  7.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一項申請臨時電臺者,以使用取得業餘電臺執照之業餘無線電機設置者為限。申請人為第一項申請時,應副知主管機關。第一項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業餘電臺所屬者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電臺…
  8.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2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頻率協調員,應共同負責消除干擾。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記錄及保存通信紀錄,並依主管機關要求方式提供之;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或職權通知,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不得自行停止。
  9.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供者之相關文件。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之相關文件。
  10.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8條 …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三、主要電信設備…
  11.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9條 …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電臺之設置,亦同。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自評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使用;其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時,亦同。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
  12.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2條 …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
  13.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3條 …備之採購及使用。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0條 …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專用電…
  15.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設置者於設置基地臺前,應辦理基地臺登錄。大型基地臺並須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但設置於隧道內供改善通訊品…
  16.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相關基地臺規格及設置地點等資料,並知會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17.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期間,設置者得進行現場短期測試,測試起訖日期由設置者於測試前登錄,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18.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發給電臺執照: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二、設施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其它應檢附之相關佐證資料。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
  19.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設置者於主管機關辦理基地臺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20.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21.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大型…
  22.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改善未改善者。依前項規定註銷登錄資料或廢止電臺執照之基地臺,設置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繳回執照,並於主管機關所命期限內拆除基地臺射頻設備及附屬設施。
  23.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置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其管…
  24.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者,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原則。為處理基地臺陳情抗爭事件,設置者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溝通協調基地臺陳情及抗爭事件,…
  25.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設置者設置基地臺時,應注意天線排列整齊或施作天線格柵等美化設施,避免對景觀造成衝擊。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26.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設置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設置使用。
  27.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為改善或避免設置者間無線電頻率之干擾,設置者間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設置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自行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前二項如…
  28.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設置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大型基地臺備…
  29.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驗。
  30.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指為提供衛星通信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傳輸,設置衛星地球電臺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或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二、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