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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4條 …造物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區管制說明,並檢附土地謄本、標示取水構造物位置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四、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再生水使用量。五、申請使用年限。六、取水構造物…
  2. 行政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2條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3. 行政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第3條 …、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該土地價值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全數:(一)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於發布實施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
  4.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
  5.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4條 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6.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為限:一、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二、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
  7.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1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管制區內鑿井引水者,應於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並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變故,致無法依規定提出鑿井及變更登記之申請者,得先行鑿井引水…
  8.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管制區內遭受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之特定區域範圍內鑿井引水。依前項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停止使…
  9.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3條 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水權狀之記載之水井深度及總引用水量。
  10.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
  11.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7條 管制區內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已存在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依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公告之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配合主管機關完成複查作業及自行裝設水量計或獨立電表後,得申請補辦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水權申請…
  12.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4條 …達等機械電力設備者,應加裝安全隔離設施;其設備運轉發出噪音達管制標準以上時,並應裝置隔音設施。
  13.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5條 …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已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
  14.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2條 …簡稱本小組),辦理本條例規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本小組下設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及考核。
  15.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3條 …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三、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查。五、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六、聽取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之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七、流域…
  16.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5條 考核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二、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會擬定相關維護管理計畫及防災應變計畫。四、民眾參與成果督考。五、其他本小組交付之考核事…
  17.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6條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處長。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七、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八、行政院農業…
  18.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9條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代表一人。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19.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5條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組審查。
  20.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2條 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管制範圍及位置根據實際地形勘測,水工試驗結果及經濟部水利署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之範圍為準。
  21.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3條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22.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4條 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
  23.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5條 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除工廠及房屋之建造、改建、修繕、拆除應由直轄市政府依經濟部所定基準核定外,其餘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之。
  24.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6條 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建築物之圍牆或多年生植物,經經濟部實地勘測,認為確屬妨害洪流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
  25.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7條 一級管制區內私自設置之臨時建築物或有礙洪流之植物,當地直轄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自行拆除或剷除,業主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為拆剷者,由當地直轄市政府強制其履行義務。
  26.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8條 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
  27.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2條 …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計算方式所計算之售價。三、供應管制:指天然氣進口事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辦法規定,對用戶採行減供用量或輪流停供之措施。四、日平均用量:指天然氣用戶發生減供用量時,前一年度之天然氣每日平均使用…
  28.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3條 …低於存量下限天數(以下稱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本辦法實施供應管制。前項存量可用天數,以天然氣進口事業當日上午八時之可用存量為分子,前一年度日平均售氣量為分母計算之。第一項存量下限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表示,四捨五入取小數…
  29.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4條 …機關備查。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實施。前項供應管制方案,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30.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5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三、工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四、電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