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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提供平等接取服務應符合平等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2.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4-2條 …一項規定辦理時,如有致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間公平競爭實質障礙之情事,本會得於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預付卡類別用戶實施指定選接前,另訂定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預付卡指定選接撥號時之處理方式,不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7條 …他國電信業者斷絕對其他經營者提供國際電信服務或為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8條 …關備查。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國際慣例有重大變更,或他國電信市場競爭情況改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變更前二條規定之適用國家,經營者應按公告後內容調整其協議。
  5.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其他重大缺失有影響其營運能力。換發特許執照時,本會得考量市場競爭性,調整該執照之特許費。
  6.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合併對本業務市場發展之影響,並敘明其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及其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7.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明確分割。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
  8. 行政電信法 第19條 …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9. 行政電信法 第20-1條 …準,由電信總局訂定之。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及促進市場之有效公平競爭,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其實施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前項所稱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
  10. 行政電信法 第26條 …法,由交通部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定之。
  11. 行政電信法 第26-1條 …戶給予差別待遇。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12.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5條 …註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等字樣。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用戶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營利行為,管理者應立即停止提供服務。
  13. 行政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第6條 …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財團法人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傳達誠信經營…
  14.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30-4條 …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五、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者,…
  15.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5條 …認訴訟事件。九、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仿冒智慧財產權標的為不公平競爭,所生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十、上述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公法上爭議之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證據保全及保全程序事件。十一、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1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3條 …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須經列入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並經公開競爭考試,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時,予以配合設置。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應考資格依前項公開競爭考試各相同等類科別之應考資格辦理。但必要時得報請考試院另定之。本考試一…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且無第十二條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本法第二條所稱除本法另…
  19.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務者。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